房屋抵債如何確定契稅計稅依據?

2018-10-31 14:0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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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資產抵債是現在比較常見的抵債形式,尤其是用房屋抵債.那么用房屋抵債應該如何確定計稅的依據呢?關于這個問題,可能還有很多的同學不太清楚.接下來就由會計學堂的老師來為您進行解答,請看文章.

房屋抵債如何確定契稅計稅依據?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是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之規定,通常情況下,接受抵債的房屋,應繳納契稅.

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1年發布《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61號),規定"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因此,只有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以后,債權人從破產清算中獲取的債務人抵債房屋、土地,才能免征契稅.

貴公司前一次接受的是破產公司抵債的房屋,因此不用繳納契稅;但本次房屋抵債,債務人并未破產,更沒有在清算中以房屋抵債,因此本次房屋抵債行為應按契稅征收一般原則進行.

房屋抵債如何確定契稅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

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因此,以房產抵債,應視同房屋買賣,由產權承受人按抵債價款繳納契稅,如果抵債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具體稅率要咨詢當地地稅局.

關于房屋抵債如何確定契稅計稅依據的問題,上述文章作出了詳細的闡述.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嗎?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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