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債如何確定契稅計稅依據?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是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之規定,通常情況下,接受抵債的房屋,應繳納契稅.
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1年發布《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61號),規定"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因此,只有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以后,債權人從破產清算中獲取的債務人抵債房屋、土地,才能免征契稅.
貴公司前一次接受的是破產公司抵債的房屋,因此不用繳納契稅;但本次房屋抵債,債務人并未破產,更沒有在清算中以房屋抵債,因此本次房屋抵債行為應按契稅征收一般原則進行.

契稅的計稅依據:
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因此,以房產抵債,應視同房屋買賣,由產權承受人按抵債價款繳納契稅,如果抵債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具體稅率要咨詢當地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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