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不征稅收入具體有哪幾個誤區?
一、不征稅收入等同于免稅收入
很多人把不征稅收入認為是一種稅收優惠,把它等同于免稅收入.其實不征稅收入不屬于所得稅上的應稅收入范圍,嚴格意義上不屬于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是應稅收入的組成部分,只是國家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
二、不征稅收入僅指貨幣性資金,不包括實物等收入形式.
不征稅收入不僅僅包括貨幣性資金,也包括實物等其他收入形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公告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三、財政性資金只有判斷為不征稅收入才需要納稅調整,判斷為征稅收入不需要納稅調整.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在年終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
四、選擇不征稅收入比征稅收入更有利.
大部份情況下,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會推延納稅義務的時點,比征稅收入更有利.但有些情況下,選擇征稅收入更有好處,如一項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項目,如選擇作不征稅收入,其對應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且不能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而作為征稅收入處理,不但能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還能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

五、不征稅收入茲生的利息也屬于不征稅收入.
實務中因為對不征稅收入要求單獨核算,因此有些企業把不征稅收入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這是違背不征稅收入的確認規則的,不征稅收入的資金來源只限于政府的財政部門或其它部門,從其它途徑取得的資金收入不屬于不征稅收入范圍.實務中還需要關注問題:通過集團轉撥等方式間接取得財政性資金定性問題.
拓展資料: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如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屬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稅收入不屬于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屬于稅收優惠.不征稅收入是由于從根源和性質上,不屬于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如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如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關于企業的不征稅收入具體有哪幾個誤區的問題,上述文章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一共有五大誤區.除此之外,文章還對此進行了拓展,闡述了相關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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