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具體是怎么定義的?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一)該社會團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法人所有;
4.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5.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只有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公益性捐贈才能在稅法中扣除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具體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相關知識: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所得款將捐給貧困人民.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定義:《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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