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注銷如何退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匯總計算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和各分支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和分支的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和分支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在納稅年度內預繳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分別結清應繳的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所得稅稅款.
因此,從2013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起,匯總納稅的跨地區分支也要參加匯算清繳并參與應補應退稅款的分配,這與原有的政策有所不同.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匯算清繳的主體仍然是總,分支并不需要進行年度納稅調整,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只是根據總填報的分配表中應繳應退的稅款,就地申報補退稅.為了保證匯繳工作的順利進行,也需要分支填列年度納稅申報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幾項,與總的年度納稅申報完全是兩個概念.同時,為便利就地實施稅務檢查,也需要分支報送參與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該說明由總確認后提交,涉及需由總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何時起繳納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年第45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設立當年"的確認應以營業執照上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營業執照上簽發日期為2011年12月,2011年不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開始就地預繳;如果營業執照上簽發日期為2012年1月,2012年不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自2013年開始就地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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