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委托代銷貴金屬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增值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五條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代銷實物黃金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銀行銷售黃金不需繳納增值稅.否則,銀行銷售黃金應繳納增值稅.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代銷實物黃金,屬于提供"服務業--代理業"增值稅應稅勞務,銀行收取的手續費應繳納增值稅.
2、紙黃金是黃金的紙上交易,投資者的買賣交易記錄只在個人預先開立的"黃金存折賬戶"上體現,而不涉及實物金的提取.盈利模式即通過低買高賣,獲取差價利潤.紙黃金實際上是通過投機交易獲利,而不是對黃金實物投資.
紙黃金的類型除了常見的黃金儲蓄存單、黃金交收定單、黃金匯票、大面額黃金可轉讓存單外,還包括黃金債券、黃金賬戶存折、黃金倉儲單、黃金提貨單,黃金現貨交易中當天尚未交收的成交單,還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等.均屬紙黃金的范疇.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因此,紙黃金不屬于貨物,銀行銷售紙黃金不涉及增值稅.
上述文章針對銀行委托代銷貴金屬的稅務處理怎么做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點擊答疑窗口進行提問.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