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抵債物品需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抵償債務,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列舉的視同銷售貨物范圍.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則進一步明確: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用購買的貨物抵償債務,雖然沒有收取貨款,但減少了企業的負債,實際上是有償轉讓貨物.因此,該行為應歸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的銷售貨物范圍,應作銷售貨物處理,按規定繳交增值稅.

本月交納上月的增值稅會計分錄怎么處理?
本月交納上月的增值稅會計分錄分三步處理:
1、上月收到收入的時候: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上月月底的時候(將應交增值稅轉為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同時:如果是一般納稅人,有進項稅額的情況下,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所以將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減掉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的差額轉到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即可;
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本月繳納增值稅以后,做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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