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跨區預繳增值稅分錄
一般納稅人跨市(地級)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這種情況下,根據財會2016年22號文的規定,應設置"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具體分錄如下:
異地繳納: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申報時:
借:應交稅費-未繳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申報時,填寫附表(四)稅額抵減情況表抵減預繳的增值稅.

預繳增值稅科目記入哪個處理?
答:(1)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一般納稅人實際預交增值稅時,不需要計提,只需按實際繳納的稅款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有的企業將預計的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其實兩者本質上沒有什么差別,不過準則規定還是應該選擇第一種,這樣以后查賬的時候也更加清晰;
(2)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預交增值稅時,也不需計提,由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不用再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因此只需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即可.
關于建筑業跨區預繳增值稅分錄的做法,上述文章進行了具體的解答.相信看完文章,你已經學會了相應的分錄做法了.更多相關資訊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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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