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研發專利權價值如何確定?
企業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帳價值應按依法取得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用確認;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期確認為當期費用.企業自創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一般研制過程較長,而且能否成功有很大確定性,從理論上講,自創的無形資產的價值應包括研制過程中為創造該項無形資產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但出于穩健和簡化核算的考慮,我國的準則對研究與開發費用規定的處理原則,與相關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企業在"無形資產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成功前已計入發生當期的費用,在申請成功后不能轉增無形資產的成本."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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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