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設備時對方贈送的設備如何做帳務處理?
供應商贈送的設備屬于捐贈收入,
借:固定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收入
舉例說明:
案例1:H公司(一般納稅人)為了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和銷量,管理層決定以外購的商品在地鐵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不定向人群無償發放,2012年5月份,合計向外發放A庫存商品(外購)1000件,每件購入不含稅成本20元,進項稅額已經認證抵扣,該庫存商品的對外銷售不含稅價格為25元/件.
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將非現金資產(外購、委托加工或資產)用于投資、作為樣品送給他人等,由于非現金資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損益或利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一款"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其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注意,這里對于外購資產視同銷售并未強制一定要以購入價確認當然也可以按照公允價確認收入.

結合準則和所得稅的規定,為了減少差異,企業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會計上的收入和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收入,使其保持一致.本例確認收入均為25×1000=25000元,不須就該行為做所得稅納稅調整.
會計分錄如下:
視同銷售時:
借:銷售費用 29?250.00 (為了提高公司產品的銷量,與收入相關,不屬于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0.00
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0
貸:庫存商品-A商品20?000.00(2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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