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個人名義貸款給公司用利息如何處理?
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增值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并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增值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

企業利息支出的賬務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種存款(單位存款、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等產生的利息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利息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吸收存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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