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預計損失如何計提?
當期應計提的合同預計損失準備=(預計合同總成本-預計合同總收入)×(1-完工進度百分比)-以前預計損失準備
預計虧損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涉及預計損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建造合同預計損失,實質上是施工企業的存貨跌價準備,因為施工企業正在建造的資產,類似于工業企業的在產品,性質上屬于施工企業的存貨,期末應當按照存貨準則中關于期末計提減值準備的要求,對其進行減值測試.建造合同預計虧損一般考慮以下因素:
(1)計提對象:固定造價合同.
(2)計提條件: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時計提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3)預計損失的計量:確認預計損失時,應先確認項目預計總收入與預計總成本,然后用預計總合同成本減去合同收入得出的預計總虧損,再計算出本期應確認的預計合同損失.計算公式為:本期預計合同損失準備=項目預計總虧損×(1-完工百分比)-以前會計期間累計計提的項目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其在會計處理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合同完工時,將已計提的損失準備沖減合同費用.
預計虧損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明確: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形成合同預計損失,不屬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提取的損失準備,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不得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應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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