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預繳增值稅怎么賬務處理?
全面營改增后,銷售不動產、不動產租賃、銷售建筑服務,特定條件下需要預繳增值稅.
如: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再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舉例說明:
案例:假定A房地產開發公司甲項目(老項目、一般計稅)于2016年6月1日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住房一套,收取款項111萬元,6月份期末由"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金額為7萬元(應交稅費與增值稅有關的科目設置如附表,暫不考慮其他業務).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相關規定,A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在7月份申報期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3萬元(111÷1.11×3%).如果企業不計提應預繳的稅款,直接在7月份繳納: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3
貸:銀行存款 3
這樣做,會有兩個小麻煩,一是在七月申報期內需要重新梳理、核對六月份預收房款的情況,然后計算并繳納應預繳的增值稅;二是在七月份繳納六月應納稅款時,需要一并做這樣的會計處理才行: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7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3
銀行存款 4
如果不做上述會計處理,直接按七月份"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期初余額申報繳納增值稅,會使預繳的增值稅沒能抵減應繳納的增值稅.
上述文章就建筑安裝預繳增值稅怎么賬務處理的問題作出了解答,用案例來具體分析,更有利于讀者的理解.本文僅供參考,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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