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進項稅額分錄
因管理不善毀損損失,應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同時,該材料的毀損是由管理不善(如火災、被盜)造成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管理不善(關鍵點)毀損一批材料,其成本為1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70元,收到保險公司賠款200元,殘料收入100元.相關會計分錄:
1、批準處理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1170
貸:原材料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0

2、批準處理后: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賠款200
原材料100
管理費用87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1170
稅收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5)本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2)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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