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利息如何開票?
關于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該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對于利息,應視借款用途確定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還是資本化,一般流動資金借款利息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的.利息入賬須提供發票,發票可由出借人向稅務局申請代開.個人取得利息應該對取得的利息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實施條例》中"非金融企業"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它不包括非法人的組織或機構和個人;另一種理解:"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組織或個人.從字面上理解,"非金融企業"是不包括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這就意味著:非金融機構向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中小企業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困境,中小企業不得不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融資,中小企業向個人借款的現象比較普遍,若其借款利息稅前不允許扣除,這與稅收公平性原則是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一種稅收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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