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計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稅務機關自行制定. 財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級財政部門應盡快研究制定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級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 財政部規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已經報財政部審批且征收標準低于2%的省份,應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標準調整為2%.
城建稅(全名: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稅額.
(1)稅率:
市區的適用稅率為7%.
縣城、建制鎮的適用稅率為5%.
其他地區的適用稅率為1%.

(2)計算公式
應納城建稅稅額=營業稅(或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適用稅率
教育費附加
(1)稅率 3%
(2)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費=營業稅(或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3%
另外,同時還要交地方教育附加費
(1)稅率 2%
(2)計算公式
應納地方教育附加費=營業稅(或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2%
拓展資料:
(1) 教育費附加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同時繳納.
(2) 對海關進口的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3) 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教育費附加.
(4) 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 12月31日前,暫免征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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