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網建設費如何收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得稅確認收入的原則:一、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供熱企業收取管網建設費,按照合同約定建設集中供熱管網應確認收入。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列舉了分期確認收入實現的情形,即(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并沒有上述一次性收取的管網建設費。
有納稅人舉出了一次性收取房租應按受益期分期確認收入的例子,指出收取的管網建設費也應按照供熱的期限,分期均勻地確認收入。因此,才出現了按20年、10年等不同期限結轉確認收入的情形。

在這里,有必要說明的是,這里一次性收取的管網建設費與通常“一次收取幾年房租”按受益期結轉收入,最大的不同在于:租金是為取得房屋的使用權而支付的代價,是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即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權并從中收取的費用,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變化。正常情況下,租金收入應按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實現,它是一種有別于權責發生制的,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來確認的,在剩余租期內不在收取,強調租賃期內“使用權益”。
即出租人提前得到了現金利益(租期內),承租人得到了打折的優惠,雙方均受益,受益期【即得到好處的時間】為簽訂租房的租期。
管網建設費收入:究竟如何計征所得稅
管網建設費收入,應該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以下簡稱19號公告)。
根據19號公告,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魏民說,雖然19號公告沒有明確列舉管網建設費,但是在企業取得的財產后列舉了“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考慮到稅法不可能窮盡列舉所有項目,此處的“等”字應包含了管網建設費。
管網建設費如何收入確認,不能規范,就只能講究著處理,所以就有了爭論,這很正常,等到適合的時機,這樣的問題會得到徹底解決,統一觀點,本文由會計學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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