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哪些費用不能稅前扣除
外商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生的符合《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和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條件的外籍員工子女教育費、配偶繼續教育費等作為企業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從稅前扣除;對不符合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條件的外籍員工費用,如未在工資薪金制度中明確或未計入個人工資薪金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各種補助補貼等,不得作為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從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取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國務院及各地政府規定,為其雇員提取三項基金外,可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標準,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除此之外,企業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費用。
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于上述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范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費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會計學堂整理的。
按照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探親假路費、安家費、房租和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屬于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同時考慮到職工福利應適用于企業全體員工,因此對外商企業發生的外籍人員探親假路費、安家費、房租、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等適用于全體員工的費用計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稅前扣除;對于外籍人員在我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外籍人員醫療費用不得計入職工福利費從稅前扣除。福利對象適用于全體員工是指出現相同情形的員工應享有同等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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