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什么時候開始進行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

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這里所稱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要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這里所稱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什么時候開始可以抵扣,具體的有哦管固定資產開始抵扣的時間,尚未有了講解說明,為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會計學堂是一家財會專業學習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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