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投資性房地產增值稅如何抵扣?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例: 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月開工改造舊廠房,該不動產取得時(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原值為2000萬元,裝修時已計提折舊1000萬元,假設無凈殘值。改造廠房設計費212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12萬元,當月未認證;采購建筑材料468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68萬元,當月認證通過;取得工程施工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206萬元,當月認證通過,稅額6萬元。
(1)裝修日:
借:在建工程 1000
累計折舊 1000
貸:固定資產 2000
(2)發生改造費用:
借:在建工程 800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12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29.6(74×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4.4(74×60%)
貸:銀行存款等 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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