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賠償款的發票可以抵扣嗎

2020-07-01 09:5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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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我們可能會遇到一些發票是賠償款的,取得賠償款的發票可以抵扣嗎?這就需要對于發票非常了解.今天會計學堂小編就針對這個問題來跟大家一起分析一下.其實這個需要根據賠償款及發票的性質來確定,并不能一概而論,請看下文.

取得賠償款的發票可以抵扣嗎

一、先要看是什么性質的賠償款.如果是銷售方將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或銷售方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已經形成,則出現因購買方違約而付給銷售方賠償款的情況,銷售方應將獲得的此賠償款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并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二、銷售方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可與銷售貨物合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在不同欄次中注明,也可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方需將收取的價外費用與所銷售的貨物一同確認收入,適用相同的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而購貨方所購進貨物若是符合抵扣規定的,支付價外費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同樣可抵扣.

取得賠償款的發票可以抵扣嗎

法院判處的賠償金,沒有發票,能稅前抵扣嗎?

可以的.

第一、《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賠償金的支出如果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因為沒有發生應稅行為,所以無法開具發票.

第三、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銷售未取得發票的抵債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7號)[全文廢止]的規定,合法有效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因此,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管理辦法

自2008年兩稅合并實施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于稅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一規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諸多稅企爭議.何謂合理?何謂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跨國企業的財稅經理人們大感躊躇.有鑒于此,國家稅務總局擬在2014年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一、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系

(一)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在實務操作中還一定要注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二)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從小編的分析中我們對于取得賠償款的發票可以抵扣嗎有了更加清晰的認知,不同的情況處理起來是不一樣的.有些可以抵扣,有些不可以,具體的緣由及操作辦法文中有細致的分析,你仔細揣摩一下,會計學堂小編希望你在之后的工作中還能將其靈活運用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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