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申報異常原因:esb04jr002011怎么處理?
解決方法1:
解決方法:
1、申報撤銷(前提是尚未繳款)
點擊主界面右上角【菜單】-【文件】,選擇【申報作廢】,選擇需要作廢的報表,點擊【作廢】,點擊【提交】;
2、過一會兒重新申報
可直接從【已發件】中將該張報表復制到【草稿箱】中后,再發送.
增值稅專用發票異常情況如何處理
隨著金稅工程的全面推開,我國的增值稅管理水平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增值稅管理的整個鏈條更加科學嚴密.但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發票開具過程中異常情況不時發生,加之由于一些特殊情況,企業已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問題也不時發生.成了令納稅人頭痛的一件煩心事.不知如何進行處理.
但其實,國家稅務機關根據金稅工程的進展,在可復核和控制的范圍內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異常情況的處理規定進行了修改.使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異常情況的處理更加科學,更有利于維護納稅人的權益和方便納稅人的實際操作.
納稅人的發票處理異常情況我們可發分為在開具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況和取得的以后發生的異常情況.下面對在這兩種情況下發生異常情況如何處理加以分別介紹:
一、開具過程中發生的異常處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3]962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原藍字專用發票填開錯誤等情況,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當月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而且尚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可對原藍字專用發票進行作廢.即在發票聯、抵扣聯連同對應的存根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同時對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原開票電子信息進行作廢處理.
如果銷貨方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則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二)因購貨方無法退回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銷貨方收到購貨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 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在這里要注意區分不同情況的處理規定.可以分為當月收回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對當月收回記帳聯和發票聯的情況,在處理時又根據是否已經記帳進一步細分為已經記帳和尚末記帳兩種情況.對的次月收回發票聯和抵扣聯處理規定,對無法退回記帳聯和發票聯的處理歸定,分別進行規定.
對"票表稽核"比對不符問題處理辦法

通過"票表稽核"發現納稅人申報異常,這是"一窗式"管理的成效.發現異常,要及時查明原因,并視不同情況處理.
(一)關于納稅人操作開票子系統作廢不成功,造成申報數據小于防偽稅控報稅數據的問題,即納稅人當月只對紙質專用發票進行了作廢處理,但對開票系統中的電子發票未執行作廢操作或操作不成功,從而造成當月申報數據小于防偽稅控報稅數據.對于這種情況,稅務機關要告訴納稅人如何進行作廢操作,以免出現差錯.納稅人在填寫申報表時,必須自己核對ic卡記錄數據,如有作廢發票,而又不會對電子發票進行作廢操作,申報數小于ic卡數時,在申報時應附上"說明".納稅人對于因客觀原因,出現"兩個比對數字"不符時,都應附上"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填開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785號):納稅人在運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時,應認真檢查系統中的電子發票代碼、號碼與紙質發票是否一致.如發現稅務機關錯填電子發票代碼、號碼的,應持紙質專用發票和稅控ic卡到稅務機關辦理退回手續.
對稅務機關錯誤錄入代碼或號碼后又被納稅人開具的專用發票,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納稅人當月發現上述問題的,應按照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紙質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同時進行作廢,并及時報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在以后月份發現的,應按有關規定開具負數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異常情況的處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為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產生的涉稅問題,現將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認證過程中發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異常情況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5]61號)的規定進行處理:(三)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將發票原件退還納稅人;?
(四)密文有誤、認證不符(不包括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和抵扣聯重號的發票,對上門認證的,必須當即扣留;對遠程認證結果為"認證未通過"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發現的當日通知納稅人于2日內持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到稅務機關再次認證,對仍認證不符的或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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