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10%會計分錄怎么做?
【問題】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案】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銀行存款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

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
1 會計處理原則分析
根據財會[2016]22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和《企業會計準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企業核算增值稅一般流程.企業取得進項稅時,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企業銷售商品時,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月末,企業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并在次月最終繳納.
根據財會[2017]15號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財會[2017]22號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此次政策規定的抵減應納稅額屬于與企業經營相關,但不屬于企業與客戶之間交易對價的補價,故不能作為企業收入進行核算,應當適用政府補助準則予以規范.
同時,根據政府補助準則:第十條對于同時包含與資產相關部分和與收益相關部分的政府補助,應當區分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應當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第十一條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同時,考慮財會[2016]22號規定,"減免稅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稅額,現行稅控設備抵減增值稅優惠政策便是在此核算,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故在相關文件未明確規定前,采用與稅控優惠一致性的處理,計入此科目為宜.
2 一般應用舉例
某企業屬于加計抵減行業,2019年5月不含稅銷售額為200萬元,購買辦公樓不含稅金額為100萬元(資產相關),購買物業服務不含稅10萬元,則考慮加計抵減,不動產一次抵扣,應繳納增值稅12-9.6×1.1=1.44萬元,其會計處理為:
取得收入:
借:銀行存款 212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
取得進項: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
貸:銀行存款 109
借:管理費用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0.6
貸:銀行存款 10.6
加計抵減: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0.96
貸:其他收益 0.06
固定資產-辦公樓 0.9
同時,企業如難以區分則整體計入其他收益.
月末結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 1.4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 1.44
次月繳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 1.44
貸:銀行存款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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