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債權投資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2019-06-24 16:0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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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債權投資利息能否稅前扣除?大家在問這個問題的之前需要先弄清楚債權投資,像銷售引起的應收帳款就不屬于債權性投資,其他往來,至于能不能稅前扣除這個問題,弄清楚了就知道該怎么處理了,具體的請看下文!

關聯方債權投資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稅法和財稅[2008]121號實施后,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稅前扣除和(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的是否有沖突?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債權投資是否包含關聯方正常的往來欠款?集團公司從銀行借款直接讓子公司使用,是否屬于債權投資?

(1)應該說,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財稅[2008]121號的實施,意味著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已經成為歷史,對于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稅前扣除應遵循企業所得稅法和財稅[2008]121號中的規定。

(2)《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如購買企業債券。從獲得方式上,債權性投資既包括直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又包括間接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其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方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債務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實施條例沒有對“債權性投資”進行更具體細致的界定,企業應更關注投資的實質。關聯方之間的往來欠款,比如銷售引起的應收帳款就不屬于債權性投資,其他往來,比如“集團公司從銀行借款直接讓子公司使用”,子公司因使用該借款而需要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那就是屬于債權投資,否則不屬于。

關聯方債權投資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關聯方利息支付準予稅前扣除標準怎樣理解?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關聯方債權投資利息能否稅前扣除?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的債權投資是什么,集團公司從銀行借款直接讓子公司使用這個是債權投資,其他就不是,對于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稅前扣除應遵循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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