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動產對外投資是否繳納增值稅?

2019-06-25 08:5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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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對外投資是否繳納增值稅?

問: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15年以1000萬元購入一幢商業樓,購入時取得了發票,現準備以這幢樓和一家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請問我公司以商業樓投資是否涉及增值稅?如果涉及,如何計算增值稅?

答:你公司以商業樓對外投資是否涉及增值稅以及如何計算,以下分別說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016年5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指出,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屬于有償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行為,需要征收增值稅。目前很多地方稅務機關都通過答疑明確不動產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比如北京、河南、河北、深圳、四川、廈門等。所以,你公司以商業樓對外投資的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稅率為11%(注:財稅[2018]32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原適用11%的稅率調整為10%)。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所以你公司以商業樓投資可以選擇按投資作價的公允價值減去購置價款1000萬元后的余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需要向稅務機關履行相關備案手續。

以不動產對外投資是否繳納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房產對外投資是否需要繳土地增值稅

鹽田區宋小姐來電咨詢: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完工的一幢商品房,作價5700萬元對外投資,請問投資環節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果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收入該如何確認?

地稅局丁小姐回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的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此,該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的規定,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福田區龍先生來電咨詢:我公司是一家連鎖商務賓館,各分店門面也有少量銷售業務,如向旅客銷售面包、飲料等食品。請問賓館銷售食品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地稅局丁小姐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的規定,對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261號)同時廢止。

寶安區蔣先生來電咨詢:請問企業提供的開采礦產資源勞務(如礦山爆破、礦產資源開采等)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地稅局丁小姐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的規定,將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

(二)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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