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8個時效期限
1、銀承匯票公示催告申請有效期--3日內
《票據法》規定:丟票人應當在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提示付款期限--10天
銀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10天,持票人必須在此期間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要求付款,還可以委托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延遲提示付款追索權期限--2年
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但未超出票據權利時效的(2年),持票人可以在做出說明后,仍然可以通過委托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是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4、銀承匯票再追索權期限--3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不行使,就會喪失.
5、銀承匯票 追索權期限--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超過此期限,追索權失效.

6、銀承匯票公示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3日內發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會公示,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7、銀承匯票除權判決申請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人申報票據權利,申請人自公告期滿1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除權判決申請書,有法院作出判決.判決仍需經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請求付款人付款.
8、銀承匯票拒絕承兌期限--3日內
付款人從收到提示承兌當日起,在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拒絕承兌,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對于不符合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規則而導致銀行拒絕承兌的,可以按照銀行的要求和背書的規則補齊背書,對于背書不規范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或者,持票人也可以拿著銀行拒絕承兌的證明,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向票據上所有義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該金額在法定時期的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費用.
銀行承兌匯票的8個時效期限上文就先簡單介紹到這,大家要了解這幾個知識才行呢,這是作為會計的必備技能之一,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