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安裝業務收入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 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
(一)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以上所稱建筑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業勞務價款為準。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
支付轉包工程款會計分錄怎么寫?
借:預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貨:庫存商品等
轉包合同: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承包權的轉讓,即中標單位將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轉由其他承包人來承擔。
轉包的法律后果是承包人成為新的發包人,而第三人成為承包人。第三人就其所承擔的工程部分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對籌建單位負責,對其轉包給第三人的部分,承包人首先要承擔責任,然后再由第三人向承包人承擔責任。我國法律禁止承包人向第三人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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