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產減損的涉稅會計核算
流動資產是企業資產中流動性較強的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產、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流動資產可能會發生損失和減值。
應收款項減值中的涉稅會計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對應收款項減值時,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方法、比例等有所不同。《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在確定壞賬的計提比例時,企業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并且規定了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為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六條則規定:"……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計提壞賬準備金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中規定,為了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即便如此,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仍有較大差異,因此當應收款項減值核算時,就要注意納稅調整。舉例說明如下:

例2:XYZ公司2002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10000000元,其他應收款余額2000000元。會計上按應收款項的0.8%計提壞賬準備(假定計提前"壞賬準備"賬戶貸方余額20000元,其中:"壞賬準備——應收賬款"賬戶貸方余額15000元,"壞賬準備——其他應收款"賬戶貸方余額5000元 )。
會計上2002年實際應計提壞賬準備數=(10000000+2000000)×0.8%-20000=76000元稅法上允許計提的壞賬準備數=(10000000+2000000)×0.5%-20000=60000元由于會計上計提的壞賬準備為76000元,比稅法上允許計提的壞賬準備多出16000元(76000元-60000元),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6000元。
流動資產減值準備轉回后應納所得稅額的會計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明確規定了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但對轉回的減值損失是否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未作明確規定。最近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果納稅申報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允許做相反的納稅調整。筆者認為,這樣規定是合理的,因為既然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扣除,那么,根據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致性,轉回的減值準備也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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