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企業撤回投資該如何繳納所得稅?
A公司于2009年7月向一服裝公司投資500萬元,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并持有該公司10%的股份。由于服裝公司連續兩年經營狀況不佳,今年7月,A公司決定將持有該公司10%的股份進行撤資。撤資時服裝公司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為1000萬元,累計盈余公積為600萬元,A公司實際分回現金800萬元。請問,A公司這筆業務該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因此,A公司分回的800萬元現金中,500萬元屬于投資收回,根據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股息所得(1000+600)×10%=160(萬元),剩余的800-500-160=140(萬元)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A公司取得的160萬元股息所得為免稅收入,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取得的140萬元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40×25%=35(萬元)。
從被投資企業收回投資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1]34號)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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