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賬時的在使用的固定資產如何入賬?
但由于企業已經經營了一段時間,所以作為會計主體和納稅主體,應考慮確定所有科目包括所有者權益各項目的會計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理應視為從公司設立之日起即應建賬并延續至今。
以股東投入價值100萬元的全新機器設備用作出資為例。假定建賬前已實際經營2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假設所投入設備會計上預計使用壽命10年,預計凈殘值5萬元,與稅法規定精神無悖。同時假定開始建賬時該設備公允價值與按上述數據及依其計算的折余價值無明顯差異,則會計上理應以100萬元為入賬的原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實收資本”;按計算的應計折舊額19萬元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累計折舊”(假定期末無存貨。如果尚有未銷售的存貨則應估算其包含的折舊額,借記“產成品”等)。而稅務上所謂核定征收所得稅,實際上已經視同你單位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并進行稅前扣除。故按此確定的固定資產凈值在以后計提折舊時,不需要再做納稅調整。
另外,建賬時所涉及其他項目的入賬基礎,也按上述思路分析確定,最終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項目余額轉入“期初未分配利潤”。

企業建賬初期的固定資產入賬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77號)規定: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轉讓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除上述規定外,實踐中,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經國家稅務總局下文明確,可以按評估價值入賬并計提折舊稅前扣除。其他企業的資產評估增值,會計上按會計制度規定入賬,但資產增值部分折舊不能稅前扣除。
建賬時的在使用的固定資產如何入賬?相信大家看完上文已經有所了解,如果你還有其它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向我們會計學堂的老師咨詢,他們將會針對你的問題,盡力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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