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租賃收入如何計算增值稅?
為配合新政的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中,明確規定"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在計征房產稅等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同時,對于享受減征、免征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還專門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因此,2016年5月1日后,納稅人從租計征房產稅時,其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
出租房產增值稅計稅方法有幾種?如何確定?
"營改增"后要想確定從租計征房產稅計稅依據,必須先要弄清楚增值稅如何計算。當前,納稅人出租房產一般存在三種情形:一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房產,二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產,三是其他個人出租房產(住房、其他房產)。增值稅計稅方法也存在兩種方式: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按照納稅人增值稅納稅資格的登記種類的不同,其計稅的方式和依據也各不相同。詳見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同時,對于一般納稅人存在多套房產出租,可能存在不同房產適用不同增值稅計稅方法選擇的情形,不僅需要向國稅機關備案,更要向地稅機關備案。

一般計稅方法從租計征房產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出租房產實行(或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其增值稅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無論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多少,其從租計征的房產稅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就是增值稅發票中列明的"銷售額",即: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按照11%的增值稅率折算后的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從租計征房產稅計稅依據=全部租金收入/(1+11%)
即使納稅人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增值稅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的,其從租計征房產稅計稅依據仍然是"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在房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即:
從租計征房產稅計稅依據=全部租金收入/(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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