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的產品進項怎么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就需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出口貨物征收率與退稅率之間的差額計算出進項稅,該進項稅是不允許抵扣的,需作進項稅額轉出,但這是征對執行免抵退的工業企業來說的,其計算公式: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收率-出口貨物退稅率),該部分稅額作進項稅轉出,計入主營業務銷售成本。
出口退稅中進項稅轉出應如何處理?
按照我國增值稅條例規定,出口產品的增值稅實行零稅率,為出品產品所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退回。但在實際工作中,進項稅額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A企業1月份購進外銷商品一批,價款10000元,增值稅1700元,合計11700元;該批商品全部外銷,售價16000元。經計算,當期免抵稅額900元,抵減內銷商品應納稅額(假設為8500元),其余800元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借:銀行存款 16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6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出口抵減內銷商品應納稅額) 9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9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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