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失業金返還做什么科目?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1、如果失業保險退給單位
借:銀行存款等
貸:管理費用--失業保險費
或
借:銀行存款等
借:管理費用--失業保險費(紅字)
2、如果失業保險退給個人
(1)收到失業保險費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失業保險
(2)單位支付個人時
借:其他應付款--失業保險
貸:現金

領失業金之后找到工作之前領取的失業金要返還嗎?
答:不用返還。
職工的失業金在單位終止合同的60天以內,去社保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備案,當時沒有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的,可以在下次重新就業繳納社保以后,在再次終止勞動合同時候一起累計月份合并領取失業金。
1、無正當理由2次不按規定辦理失業狀態確認及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或者連續兩次拒絕人社部門提供職業介紹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2、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3、失業金的領取時間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2、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3、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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