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的應付賬款賬務處理
1、無論企業會計制度還是新準則規定,都不能把應付賬款直接轉到本年利潤科目,要通過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
轉作營業外收入科目時:
借:應付賬款-債權單位
貸:營業外收入
2、上筆會計分錄以及要轉入本年利潤科目,都要經過領導批準,即該筆應付賬款的確是無法付出的款項,業已成為呆帳:
借:營業外收入
貸:本年利潤
3、會計制度和稅法之所以要求這樣做,即是體現當期損益,即要增加所得稅的納稅所得額,即增加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會計人應對應收應付賬款提早做清理準備工作
一、應收賬款超過二年未收回的,可能無法收回,應盡早做處理。
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所以企業在日常財務管理中,應隨時對應收賬款的賬齡進行檢查,對沒有經濟往來,且賬齡超過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應進行賬務處理,對這類應收賬款應通過書面催收。讓對方簽字蓋章確認,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只要對方重新承諾還款日,即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即可重新起算。口頭催收不能讓訴訟時效中斷。必須白紙黑字。
二、未收到貨款時不能先開發票,小心對方賴賬
在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活動中,銷售方先開具發票,購貨方收到發票后再支付貨款,這是非常常見的做法。但是這種做法隱藏著被賴賬的風險。
法律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如果款項未收到,應在開具發票時可由對方開具收到發票的收條,要特別注明“款項未收到”,或在發票背面寫上“給付發票時款項尚未支付”并由對方簽字。這樣,如果對方賴賬,起訴也有了保障,防止對方賴賬。
上文小編介紹了超過訴訟時效的應付賬款賬務處理,關于這個內容,大家都了解的差不多了吧,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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