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清算的進項稅轉出用留底
在清算中,對留抵稅額的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六、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對于留抵的稅額,應先還原到庫存存貨成本中。對報廢處理的存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處理,應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辦理。
增值稅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底如何處理
目前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和留底稅額可能出現的情況歸為四類:既無存貨也無留抵、無存貨但有留抵、既有存貨也有留抵、有存貨但無留抵。
對此有兩種處理意見:一是注銷時存貨征稅,留抵退稅;二是注銷時存貨不征稅,留抵也不退稅。

最近剛剛下發的財稅[2005]165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理由如下:
第一,納稅人注銷時的存貨有兩種處理方法,要么留給自己使用,要么注銷后再處理(再銷售,無償贈送別人,丟棄等)。對留給自己使用的不應該征稅,對注銷后再處理的完全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征免稅,在注銷時征稅不合適。
第二,納稅人注銷時的留抵是以前進項稅額的一部分,按照增值稅的原理,納稅人注銷后,這部分進項稅額無法再通過銷售貨物轉嫁出去,只能自己承擔,實際上是增值稅的最終負擔者,不應該對這部分進項稅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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