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承租個人所得稅會計分錄
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如果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的,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稅款時,借記“應付利潤”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實際上交代扣稅款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的稅提取怎么做分錄?
1、如果是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果是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1)提取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

(2)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3)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等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答:一、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八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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