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留增票退回給銷售方如何處理?
增值稅發票不認證形成滯留票銷售方沒有責任。
由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 票不認證,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增值稅稽核系統中提示為”滯留發 票“:有存根聯信息(一般納稅人開 票方通過抄報稅的方式將存根聯信息上傳至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相關的抵扣聯信息(因為沒有認證)與存根聯比對,存根聯信息一直滯留在稽核系統中,無法核銷(全國每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成千上萬份,通過抵扣聯去找存根聯比對,比對正常后,這個號碼的發 票就在增值稅稽核系統中進行核銷,盡量減少系統數據庫的無法核銷的數據),在次年的6月底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滯留發 票“信息,由購買方稅務機關查明不抵扣原因。
增值稅銷貨方滯留票的處理?
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開具負數發票,具體的申請辦法根據不同的情況按照下面的方法處理:

一、開具發票并交給購方,購方發現錯誤,可以出具拒收證明(寫明拒收的理由,主要是發票開具的錯誤內容)交給銷方,銷方可以到自己的主管國稅申請開具負數發票,開具負數發票后同時開具一份正確的發票。此操作必須是在90天的認證期內,超過90天的認證期不適用此規定,同時購貨方沒有經過認證;
二、如果發票開具后,購方已經認證,購方必須到主管國稅申請開具負數發票,銷方憑借購方主管國稅出具的《開具負數發票通知書》開具負數發票。只要是經過認證的發票隨時可以申請開具負數發票,不受90天的限制的。
以上規定綜合了國稅發(2006)156號和國稅發(2007)18號兩個文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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