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報廢進項轉出賬務處理
一、報廢不是人為造成
賬務處理分兩步走:
1.將報廢存貨出售按正常銷售業務來處理。
2.將該批存貨對應的存貨跌價準備沖減成本。
二、報廢由人為造成
1.發生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存貨跌價準備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個人賠償部分: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3.廢品收入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報批處理結果: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注意要點:
1.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損失應當計入管理費用。
2.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損失時,其進項稅額應當轉出。
3.殘料收入應當計征銷項稅。
存貨報廢進項稅是否可以轉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是自然災害損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為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綜上,上述三種情形的資產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金可以不做轉出處理。對于財務上已做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存貨報廢進項轉出賬務處理,希望大家熟練掌握,能夠獨立完整地做賬、記賬。如果還有其他會計方面的疑問,歡迎點擊小窗口向我們會計學堂專業的老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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