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報廢進項轉出賬務處理

2018-08-27 15:20 來源:網友分享
4380
存貨報廢進項轉出賬務處理先要分清楚是不是由人為造成的,具體原因具體分析,小編已經分別從不同原因分析并給出了相關的處理方法,感興趣的朋友請仔細閱讀下文,希望你們能從中獲取想要的知識。

存貨報廢進項轉出賬務處理

一、報廢不是人為造成

賬務處理分兩步走:

1.將報廢存貨出售按正常銷售業務來處理。

2.將該批存貨對應的存貨跌價準備沖減成本。

二、報廢由人為造成

1.發生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存貨跌價準備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個人賠償部分: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3.廢品收入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報批處理結果: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存貨報廢進項轉出賬務處理

注意要點:

1.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損失應當計入管理費用。

2.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損失時,其進項稅額應當轉出。

3.殘料收入應當計征銷項稅。

存貨報廢進項稅是否可以轉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是自然災害損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為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綜上,上述三種情形的資產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金可以不做轉出處理。對于財務上已做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存貨報廢進項轉出賬務處理,希望大家熟練掌握,能夠獨立完整地做賬、記賬。如果還有其他會計方面的疑問,歡迎點擊小窗口向我們會計學堂專業的老師咨詢。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