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固定資產入賬會計分錄
固定資產暫估入賬一般是指固定資產已經投入使用,但還沒有取得全額的發票時處理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暫估入賬,并從入賬次月起計提折舊。等發票到了以后再調整固定資產入帳價值。(只調整固定資產原值,已提折舊不調整)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目
固定資產暫估入賬的會計處理在《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估價入賬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如何在稅前扣除,稅法上卻無具體的規定。本文通過案例,分析資產估價處理方法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差異。
案例:
甲公司以出包方式建造一幢辦公大樓,2010年8月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其工程預算造價1800萬元,施工方已開具發票金額1500萬元。因施工方暫未提供工程決算報告,甲公司按1800萬元估價入賬。2011年7月,施工方提供竣工決算報告,其實際造價2029萬元,雙方均確認,施工方又開具了金額為529萬元的發票。假設會計與稅法規定的使用壽命均為20年,殘值率為0。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分析:
1.2010年8月,辦公大樓投入使用
借:固定資產 18000000
貸:在建工程18000000。
2.2010年9月~12月,每月計提折舊
月折舊額為18000000/(20*12)=75000(元)。
借:管理費用 75000
貸:累計折舊 75000。
3.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固定資產賬面金額、計稅基礎相等,折舊年限相等,不需要作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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