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匯算清繳前未發放會計處理怎么做?
應在匯算清繳前發放(5月31日前),否則不得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因此,根據權責發生發生制原則,確屬于2017年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結束前實際發放了,可以在2017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年終獎未計提次年發放怎么寫分錄?
1、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年終獎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2、按照發放的金額補提:
借:管理費用—獎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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