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的工資總額和總人數是上一年的嗎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里的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怎么填,需要和個稅系統還有上報統計局的工資和人一致嗎?
應該和個稅申報的工資和人數一致,各月工資總額合計,各月員工人數合計并計算平均人數,按平均人數計算殘保金.在職人數和平均工資不要虛填,現在稅改之后稽核很嚴格的,如果跟實際不符,很有可能要有罰金和其他處罰.
在計算殘保金繳納基數時,既要按照"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明細科目進行提取數據,還要算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即"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科目.
上年企業的在職職工人數,按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結果須四舍五入取整數)一般來說,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上年度12個月職工人數之和÷12.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殘保金計算的工資總額,是上述兩科目的本年借方發生額之和,不是扣除個人所得稅、保險和公積金后的實發數,也不是計提數.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
1、人數要求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北京為1.7%,上海為1.6%)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2、雇傭要求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1、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2、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1年以上,中途離職或退休,或是在下半年才簽訂的1年以上的合同,此員工應計算在在職職工平均人數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數=用工人數×用工算術平均月數÷12個月(結果須四舍五入取整數).
3、季節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數=季節性用工人數×用工算數平均月數÷12個月(結果須四舍五入取整數).
例如:季節性用工有100人,用工時間為2個月,季節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數=100×2÷12≈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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