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集資建房,土地增值稅優惠有什么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普通住房的標準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是以成本價售給職工未有增值額,并且建造的是符合當地標準的普通住宅所以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何謂“集資建房”
所謂“集資建房”,是建房單位向集資者籌集資金建設住房的一種形式,分“集資”和“建房”兩個環節。“集資”是由集資者個人出資,單位集中管理,作為建房的資金來源:“建房”是由單位向住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集資建房”,經審查批準后發給《集資建房許可證》,建房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計劃、立項、土地使用、規劃審批等手續,房屋建成后按事先約定進行分配。
單位在轉讓給職工的過程對于符合房改政策規定的集資建房不納稅。
按照目前政策,對企業集資建房有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即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通過職工集資方式建房:
一是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是必須符合城市的規劃;
三是企業必須擁有自己的土地,而且土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對于采用職工集資等方式建房的,《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進行集資合作建房的企業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其他有關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定。
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列入當地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的審核等要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經審核的供應對象之外銷售。
對于符合房改政策規定的集資建房,除建筑施工企業應該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以外,建設單位不需要再繳納其他稅金。
單位集資建房,土地增值稅優惠有什么條件?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是以成本價售給職工未有增值額,并且建造的是符合當地標準的普通住宅所以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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