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產品可以視同自產貨物退稅
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下列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1)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
(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另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按上述規定,是否可理解為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的產品,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用于與本企業自產的其他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但因是外購經本企業加工或組裝了,所以不能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第二條規定,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根據上述規定,生產企業外購的配套產品,指每件產品都有獨立的特性和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的價值。如生產企業生產被套、床罩、外購床單、枕套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組合而成床上用品成套產品出口。此行為不需要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哪些產品可以視同自產貨物退稅?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等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更多精彩的財務知識盡在會計學堂,想提高自己專業技能的朋友可以繼續前往官網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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