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項發票已認證,沒有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抵扣,如何進行稅收處理
國稅函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到稅務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稅務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規定: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國稅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公告第2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申報抵扣。
國稅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公告第2條規定的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2)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3)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4)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申請辦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時,應報送如下資料:
(1)《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2)《已認證增值稅扣稅憑證清單》。
(3)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情況說明。納稅人應詳細說明未能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并加蓋企業印章。
(4)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發送《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繼續抵扣通知單》,企業憑《通知單》進行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處。
企業進項發票已認證,沒有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抵扣,如何進行稅收處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到稅務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稅務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國稅總局公告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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