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管理辦法對不同類出口企業的出口申報有什么要求
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飛將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其中一、三、四類企業均有列舉條件,不屬于列舉范圍的企業均為二類。
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相關電子信息齊全并經預審通過后,即可進行正式申報,申報時不需要提供原始憑證,對應的原始憑證按規定留存企業備查;管理類別為二類、三類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按規定提供原始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除提供上述原始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外,還須同時按規定報送收匯憑證。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明確: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出口退(免)稅企業的資產狀況、納稅信用等級、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等將企業分四類實施差別化管理,按規定進行動態調整。其中,一類出口退(免)稅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相關電子信息齊全并經預審通過后,即可進行正式申報,且申報退稅時,僅提供申報資料和電子數據,無需提供原始憑證,但原始憑證應按規定暫存企業備查。對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正式申報的退(免)稅,國稅機關自受理之日起,應在2個工作內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
分類管理辦法對不同類出口企業的出口申報有什么要求?將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其中一、三、四類企業均有列舉條件,不屬于列舉范圍的企業均為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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