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生產的樣品在展示使用之后報廢是否要做進項轉出?
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對于展示使用后報廢的產品,如果屬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或者損失應由“營業外支出”負擔的,不允許抵扣,其使用的進項做進項轉出處理;如果屬于正常的損失,及由企業生產成本負擔的,不需要進項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的指的是什么?
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并未確定將用于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
所謂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在數額上是一進一出,進出相等。而視同銷售是指企業對某項業務未做銷售處理,但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交納相關稅費,需計算交納增值稅銷項稅額。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進項稅額轉出僅僅是將原計入進項稅額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轉出去,不考慮購進貨物的增值情況;視同銷售銷項稅額是根據貨物增值后的價值計算的,其與該項貨物的進項稅額的差額,為應交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生產的樣品在展示使用之后報廢是否要做進項轉出?”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商場很多時候會有樣機出售,如果有興趣,可以留意哦,在工作中如果有疑問,可以咨詢會計學堂答疑老師,資深老會計為大家在線答疑解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