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餐飲企業應該在地稅局還是國稅局繳稅
地稅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自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200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餐飲企業應繳納營業稅,因此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征管。

新公司所得稅征收是地方稅務局還是國稅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第001號第一條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其中,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如果符合該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由國稅機構征收。如不符合該規定,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第103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通知》發布之日起,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不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按照企業注冊資本中權益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包括貨幣投資和非貨幣投資,下同)確定征管范圍歸屬。即:辦理了設立登記但不符合新辦企業標準的企業,其投資者中,凡原屬于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高于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反之,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同時國稅發[2006]103號第一條強調,《通知》中關于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適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所有內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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