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是不是免征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原財稅[2000]42號文件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財稅[2009]61號文件廢止了該文件有關營業稅的部分,也就是營業稅只要是從事醫療服務就可以免征。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繼續免征,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民辦非營利性醫院會計核算的現行規定及其缺陷
(一)民辦非營利性醫院會計核算的現行規定
目前,民辦非營利性醫院按規定應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按規定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第二條規定:“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二)上述做法的缺陷
1.無法滿足衛生主管部門的會計信息使用需要
根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民辦非營利性醫院與公立醫院一樣,要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管,按要求報送有關會計信息資料。長期以來,衛生主管部門在對醫療機構監管中使用的會計信息資料,無論是其口徑、內容,還是格式,一直是以《醫院會計制度》為基礎。而民辦非營利性醫院在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后,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內容與格式,與《醫院會計制度》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既無法直觀反映出醫療行業的業務特點,又與公立醫院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已不能滿足衛生主管部門的會計信息使用需要,違反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可比性和明晰性原則。例如:《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沒有對舉辦者出資及辦醫結余進行單獨核算,只在“凈資產”下設置了“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兩個科目,缺少了“收支結余”這一重要項目,而公立醫院作為非營利性醫院,對“收支結余”則核算得很清楚。為了便于監管,易于分析和對比,許多地方的衛生主管部門要求,民辦非營利性醫院的會計報表必須符合《醫院會計制度》的規定格式。以筆者所在的醫院為例,該醫院為民辦非營利性醫院,每個季度向衛生主管部門以網絡直報方式報送財務會計數據,直報為《醫院會計制度》規定的報表格式,而該醫院執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為了滿足報送需要,不得不另行再花費時間,單獨編制一套符合《醫院會計制度》規定格式的會計報表。
2.該規定難以準確把握和運用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是我國第一部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于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制度規定,民辦非營利性醫院作為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執行該制度。但這一規定目前在實踐中,卻存在不同意見。該制度第二條規定,“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一是該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二是投資者投入的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三是投資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而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民辦非營利性醫院的出資人是以一定方式獲取回報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允許民辦非營利性醫院出資人可以從辦醫結余中獲取適當回報。例如:江蘇省人民政府2006年蘇政辦發〔2006〕115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民辦醫療機構若干意見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費用后,出資人可從辦醫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有人認為,民辦非營利性醫院既然對出資人給予了經濟回報,當然就不能再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而有的人則認為,“經濟回報”與投資者分紅不能完全等同,經濟回報只是國家對出資人的一種獎勵,民辦非營利性醫院只要執行了政府關于非營利性醫院物價政策規定,就應當視為非營利性,并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如果沒有回報,愿意出資興辦非營利性醫院的民間資本會大大減少,這樣對老百姓也不利,因為營利性醫院不執行國家規定的物價政策,醫療收入要納稅,增加稅收成本會導致其收費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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