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1、如果是受托方,當然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要繳納增值稅,但是這項是代收代繳的稅款,當然不屬于應納增值稅的范圍。
2、如果是委托方,只有將收回的消費品銷售了才要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額=價款(成本、利潤、消費稅)+價外費用。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界定標準:
原料和主要材料的提供方——委托方
以下情況不屬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②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上述三種情況,不論在會計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2、雙方義務:
委托方:消費稅納稅人。
受托方:增值稅納稅人和消費稅代收代繳義務人(個人除外)。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繳納
(1)納稅環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時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受托方是個人的除外)。
★(2)受托方未按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的處理
委托方:補繳稅款
已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
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受托方:處以應代收代繳消費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
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時,應按受托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計算納稅;沒有同類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應納稅額=(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應納稅額=(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提示】
(1)委托加工業務的判定——原材料和主要材料是否由委托方提供。
(2)委托方未提供材料成本的處理: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3)加工費包括的內容: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不包含增值稅)。
5、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
(1)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出售的,屬于直接銷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符合條件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提示】受托方是個人(含個體工商戶)的,委托方須在收回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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