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費用會計分錄
答:(一)按照新準則,預提的租金和短期借款利息已不在本科目核算。
1.預提短期借款利息
按照新準則,企業預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在“應付利息”科目中核算。預提利息時,借記“財務費用”,貸記“應付利息”;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貸記“銀行存款”。
2.預付固定資產租金
按照新準則,企業應付租入固定資產租金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例5:甲公司從2007年1月1日起,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管理用辦公設備一批,每月租金8000元,按季支付。3月3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應付租金。甲公司的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1)1月31日計提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租金:
借:管理費用8000
貸:其他應付款 8000
2月底會計處理同上。
(2)3月31日支付租金:
借:管理費用 8000
其他應付款16000
貸:銀行存款24000
(二)除上述兩項業務外,還有一些業務需要在“預提費用”科目核算。比如:預提保險費等。但是新發布的會計科目表中,刪去了“預提費用”科目,資產負債表中也刪去了“預提費用”項目。這幾項業務如何處理,也有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不預提,支出發生時一次計入損益。
比如:6月末支付前半年的保險費,全部計入6月份的成本費用中。筆者認為,這樣處理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基礎。
第二種觀點:設置“預提費用”科目核算,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中反映。
第三種觀點:不增設“預提費用”科目。
企業預提保險費等時,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反映。

跨期發票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如果未按照規定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合格的扣除憑證,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取得合格票據后,按照費用的所屬期調整所屬年度的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如下:
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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