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接受投資取得固定資產計提部分折舊可否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的規定,通過投資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年限計提折舊。
子公司通過接受投資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原賬面價值減除已計提的折舊作為入賬價值計算,折舊年限按剩余年限計算,不符合法規規定,要做納稅調整處理。

單位取得的固定資產,能否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文件規定,“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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